(三)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机制全面建立,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矿权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四)矿业秩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业秩序。
三、加强领导,完善方案
整顿规范矿业秩序工作,实行政府“一把手”责任制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起责任,进一步完善矿整工作机构,充实矿整工作力量。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5年初遂委办〔2005〕35号文件下发之日起至年底,完成2005年度的集中整顿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从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底,完成今年的整治规范工作任务,巩固集中整顿成果。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并采取有力措施巩固集中整顿成果。2006年3月,市政府将组织力量对各区、县集中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6月前接受省检查验收,年底前,各区、县完成辖区矿业秩序规范工作,并在自查验收后报请市国土资源局检查验收。
第三阶段,从2007年年初至当年底,巩固提高和全面总结验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全面完成各项整顿工作任务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巩固提高整顿和规范工作成果,基本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矿业秩序,并做好迎接省、市政府检查验收的准备。
各区、县要认真制定和完善实施工作方案并于2006年1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
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在前期整顿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一)严厉打击无证、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区、县及市级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越界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并高度重视和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依法查处。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所有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