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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的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和各县(区)、管委会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及组织动员,市级培训,重点污染源现场监测补助,必要的设备购置,全市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检查验收与总结表彰。
  各县(区)、管委会普查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安排,主要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报、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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