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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轨道交通市政配套工程承发包经营行为执法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轨道交通市政配套工程承发包经营行为执法检查的通知
(沪轨建监办[2007]第006号)


各有关单位: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单位在轨道交通市政配套工程中违法分包、转包,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严重影响了轨道交通建设的安全和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承发包经营行为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抑制建筑行业腐败行为,确保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协调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市开展轨道交通市政配套工程承发包经营行为的执法检查。具体由市监察委执法监察室、派驻市建设交通委监察室和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重点检查本市范围内在建的轨道交通市政配套工程。检查对象为工程参建各方,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等单位。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工程基建程序、一级市场招投标合同履约、二级市场承发包经营行为。

  检查的重点是: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无证施工、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承发包经营行为。

  三、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区县排查和市抽查三个阶段。检查期间设立举报热线(联系人:牟瑞畅电话:54614788转5022、张膺健电话:54614788转4016,电传:64433883)。

  (一)企业自查:10月中旬,由建设单位牵头,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填写承发包经营行为的自查表(见附件1),于10月22日前报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自查人员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以及监理单位、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人员组成。

  (二)区县排查:10月22日,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监察委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市政配套工程排查,排查工程项目不少于10个,若在建轨道交通市政配套工程不满10个的则全数检查。排查人员应由区监察委、区建委监察室、区(县)质监站、市政质监站有关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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