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收费的补充通知
(沪价费[2007]011号)
各有关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上海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现对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收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清障施救牵引等服务收费基本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各服务单位可在不高于本市指导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的具体收费标准。
二、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应按照被施救车辆的车型计收清障施救服务费。道路清障施救基本服务项目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三、凡实施清障施救牵引服务的作业车辆和收费场所,都应把开展服务的所有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统一公示。收费时应在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发票上注明所提供服务项目、计费单位和收费金额的明细内容,注明的内容或提供的清单应与收费公示的内容一致。同时,要向当事人提供规范的《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参考样式详见附件2),并经当事人或委托人确认。
四、当事人或委托人对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有异议的,收费单位可以与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或委托人可以向行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调解处理。如对调解结果不满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道路清障施救基本项目最高收费标准》
附件2、《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
上海市物价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道路清障施救基本项目最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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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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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用气源 │次 │轮胎充气50 │ │
│ │ │全车充气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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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用轮胎 │只 │100 │24小时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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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换轮胎 │只 │小型车100 │ │
│ │ │大型、特大型车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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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轻型托架(辅助轮) │台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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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拆中(后)桥 │只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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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拆传动机构(轴) │根 │2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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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拆刹车分泵 │只 │1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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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解除制动装置 │只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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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拖移重吨物体 │吨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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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装、卸重吨货物 │吨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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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装运二、三轮车 │辆次 │摩托车50 │ │
│ │ │助(电)动车20 │ │
│ │ │自行车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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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拖移车辆 │辆次 │小型车800 │ │
│ │ │大型车1600 │ │
│ │ │特大型车2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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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车辆过磅 │辆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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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现场清理 │平方米 │60 │如需清理腐蚀性污染│
│ │ │ │、油污染可参照沪价│
│ │ │ │费(2005)028号文 │
│ │ │ │件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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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路障复位 │只 │水泥墩300 │ │
│ │米 │铁栅栏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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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代驾驶车辆 │辆 │小型车100 │ │
│ │ │大型、特大型车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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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押运 │ 辆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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