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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学习宣传<就业促进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学习宣传<就业促进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劳社法字[2007]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称《就业促进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签署第70 号主席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是继刚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之后,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对于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就业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做好《就业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我们制定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学习宣传〈就业促进法〉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二○○七年十月八日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学习宣传《就业促进法》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围绕《就业促进法》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和方法,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做好《就业促进法》的阐释工作,使《就业促进法》的立法精神和理念深入人心,为法律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使全社会都更加了解就业工作法制化的要求,大力支持做好就业工作;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加重视就业工作,并依法强化政府职责,推动就业工作有新的进展;使广大群众更加理解《就业促进法》的内容,并积极参与和配合《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和实施,要使法律的规定真正转化为推动工作的新动力,切实发挥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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