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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健全民族法制体系。民族法制体系更加完善,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民族法制宣传教育更加普及。民族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积极营造各民族团结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建立健全民族事务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少数民族群众社会保障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十一五”末,省、市和少数民族万人以上的县建立民族团结促进会。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民族工作信息网络,民族村居基本实现民主制度化和管理法治化,80%以上的民族乡(镇)、民族工作重点乡镇、民族村达到文明乡村标准。

  三、工作措施

  (一)确定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发展战略,实现区域重点突破。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民族乡(镇)和少数民族千人以上的重点乡镇作为“十一五”期间我省民族工作发展的战略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协调有关方面,在安排农业、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发展资金时重点向民族乡(镇)、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倾斜,在项目立项、开发、推广等方面优先考虑,在财政、信贷、扶贫等方面重点扶持,使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得到率先发展,实现区域发展的重点突破。各级政府要把少数民族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支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和投资政策。省财政要加大对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少数民族人口较多、任务较重的市、县(市、区)也要相应增加对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投入。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民族聚居地方的信贷需求,采取优惠政策,优先支持民族中小企业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参与少数民族事业建设,帮扶少数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二)实施“四项工程”,推进少数民族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实施“重点帮扶工程”。发挥政策优势和工作协调优势,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支持,分级推动”的帮扶工作机制,继续在全省开展少数民族重点帮扶工程,重点解决民族乡(镇)、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和民族村的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的问题。各级对口帮扶工作应重点纳入民族村,优先安排民族村进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范围。大力推行开发式帮扶和产业化帮扶。倡导和鼓励民族村发展循环经济,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做到经济效益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对口联系制度、项目帮扶制度、工作责任制度、表彰激励制度等长效帮扶机制。发挥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等工作协调机构的职能和作用,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帮扶工作。保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逐年增加,搞好资金配套。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解决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努力解决少数民族贫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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