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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


  --加快发展少数民族经济。进一步完善民族乡(镇)、少数民族人口千人以上的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和民族村的“路、水、电、气、医、学”等基础设施。“十一五”末,实现民族村村村通柏油路,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40%以上的农户用上清洁能源,40%以上的民族村建成环境友好、生活富庶、舒适的生态村。民族乡(镇)、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和民族村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不断发展,民族乡(镇)和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形成明显的产业特征。少数民族龙头企业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不断壮大,初步形成龙头带动经济发展的“辐射圈”和“产业链”。与中西部省区的经济合作不断加强,省内东西部民族经济实现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农村少数民族劳动者素质,就业和创业能力普遍提高。

  --优先发展民族教育。巩固我省民族中小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加快民族教育现代化进程,确保民族教育与全省教育同步或优先发展。“十一五”末,少数民族小学、初中适龄人口毛入学率分别保持在99%、98%以上;初中三年保留率保持在98%以上。全省50%的民族中小学达到省定一类中小学内部设施配套标准。少数民族学生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

  --全面繁荣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和卫生事业。以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生活质量和人口素质为核心,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满足少数民族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强体和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十一五”末,民族乡(镇)、民族工作重点乡镇设有文体设施、民族村居设有文体活动室,村村通广播电视,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实现房屋、设备、人员、技术“四配套”目标,民族乡(镇)、民族工作重点乡镇、民族村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100%,少数民族农民参合率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不断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制定实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改进和完善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机制,改善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的作用。“十一五”末,少数民族各类人才占在业人口比重比2005年提高0.5%。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意见》(鲁发〔2006〕18号),少数民族人口5万人以上的市、1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配齐少数民族干部,逐级分批培训全省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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