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07〕8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国办发〔2007〕1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也决定了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一项重大工作。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认真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对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得力措施,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不断把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向前进。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积极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努力开创我省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新局面,为推进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基础设施明显改善,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不断发展,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群众生产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少数民族群众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进一步提高。民族法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民族关系更加和谐,民族团结更加巩固,实现少数民族事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