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安装在煤场内的自有计量设备合格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及计量设备合格证复印件;
6.煤炭质量检验委托合同和化验机构计量认证附表;
7.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煤炭销售增值税发票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复印件。
2007年全国统一换证时已经提供过上述第4、第5项材料且合同有效期止在2008年4月1日以后的,本次年检可以免交。
(四)初审
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对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企业作年检不合格处理:
1.计量、质检设施及储煤场不符合要求的;
2.煤炭经营量未达到省和市、经济强县(市、区)规定要求的(2006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不作经营量要求);
3.有出租、出借、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行为,情节严重的;
4.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的煤炭产品,情节严重的;
5.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情节严重的;
6.有偷逃税收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7.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情节严重的;
8.不按时参加年度检查或递交虚假检查材料,情节严重的;
9.屡次拒报煤炭运销统计报表的;
(五)初审材料上报
经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初审后,于11月25日前向省经贸委上报下列资料:
1.《2007年煤炭经营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
2.企业《检查表》2份;
3.《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储煤场租赁合同和土地证复印件;
6.煤场计量设备合格证复印件;
7.煤质检验委托合同和化验机构计量认证附表;
初审不合格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相关问题的事实材料。
(六)审核并加盖戳记
省经贸委对上报的检查材料进行审核。审定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上加盖戳记并返回;审定为不合格的,省经贸委将《煤炭经营企业检查不合格告知书》(附件3)送达企业,企业可在告知书送达生效15日内向省或市、经济强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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