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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度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度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检查的通知
(浙经贸建冶煤〔2007〕541号)


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省管煤炭经营企业:

  根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7年10月18日起对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开展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07年9月30日前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

  二、检查时间

  2007年10月18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结束。企业上报年检资料截止日期2007年11月18日。

  三、检查的工作分工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和在省注册登记企业的检查;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煤炭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煤炭经营企业初检。

  四、检查内容

  (一)煤炭经营资格证项目登记内容及法人代表变动情况;

  (二)企业煤炭经营条件变化情况;

  (三)企业煤炭经营状况。

  五、检查程序

  (一)发布公告

  省煤炭整顿办于10月17日在浙江日报刊登《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公告》。

  (二)填表

  企业于10月25日前到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管部门领取《2007年度浙江省煤炭经营企业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附件1)。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到省经贸委领取。

  (三)材料报送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在11月18日前向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报送以下年检材料:

  1.《检查表》2份(省工商登记注册企业1份);

  2.《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煤场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证复印件或自有土地证复印件(300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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