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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开标时,招标单位召集投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必须在开标前宣布,开标后不得更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条 设立评委库。评委组织由招标单位和从评委库中随机选定的评委组成,负责评标、定标。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参加评标的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评标采取计分、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实行百分制,具体评分办法由市招标投标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填写《中标通知书》,盖章后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发出。招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内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一般项目十五日内,大中型项目三十日内签订合同,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工程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省制定的统一示范文本。
  第二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除退还保证金外,按照中标单位保证金同额付给对方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 中标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工程。禁止中标单位转手倒包建设工程。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招标单位应在承包价基础上付给中标单位5-10%的优质优价款;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相应等级要求的,应当扣除相应幅度的承包价。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中标单位按比例缴纳管理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招标投标、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等处罚,并可对有关单位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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