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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三)议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的,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
  (二)招标单位填报招标申请书,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四)审查投标单位资格;
  (五)招标文件审查后,向合格投标单位发放文件、技术资料、图纸等,并组织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对文件答疑;
  (六)招标文件的补充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后分发;
  (七)招标单位编制标底或发托编制标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八)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九)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发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标底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后予以审定,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审一个标底。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凡本市和市外进潍的投标单位均应依照有关规定按相应资质的营业范围参加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顶用其他单位名义参加投标。任何单位不得将资质证书和图签出租、出借、转让他人顶名投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需要按照招标广告或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报送申请书,并附企业状况说明。申请批准后,即可领取投标许可证、招标文件,并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
  第十六条 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正本密封送达指定单位。投标标书、标书密封袋、密封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主持,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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