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三)依据财政、建设、计划部门公布的工程定额及取费标准审定标底,并报财政等部门备案;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市财政、规划国土、水利、计划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办理征地、拆迁、设计、垫资、介绍建设用地等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该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入潍坊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
  (一)潍坊市区内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
  (二)各县(市)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
  (三)投资额较大的大型土石方、管道、市政、城市道路、线路、水利等施工
  (四)潍坊市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各县(市)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勘察设计;
  (五)潍坊市区内建设工程中单台设备10万元以上,单项建设工程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
  (六)潍坊市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各县(市)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监理。
  第九条 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书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有效途径公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一个单项工程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