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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一)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二)各种基金及附加;
  (三)按规定提取、集中本系统或所属单位的资金;
  (四)收取的预算外资金上缴返还、留用的资金;
  (五)经批准收取的集资、募捐的资金;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预算外资金。
  第八条 第二预算的支出分为下列各项:
  (一)经常性支出。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核定的预算内拨款以外的人员经费、职工福利、业务费、公务费、单位为收取预算外资金发生的业务性支出及专项经费等;
  (二)建设性支出。是指单位纳入计划发展专项事业的支出、政府确定的专项事业发展支出;
  (三)调出资金。是指弥补财政预算内资金不足的平稳性支出;
  (四)其他支出。

第二章 预决算的编制

  第九条 编制第二预算,应坚持“核定收支、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除保证单位的经常性支出和部分建设性支出外,其余资金全部由政府统筹用于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十条 第二预算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第二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编制第二预算,采取参照上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增减因素逐项核定的方法,实行一年一定。
  第二预算收入的核定:
  (一)收费、基金及附加等按收费标准和收取范围核定;
  (二)上级返还、单位留用的收费收入按计划收取数和规定比例核定;
  (三)集中、提取本系统或所属单位的资金,按上年度集中、提取数或规定比例核定。
  第二预算支出的核定:
  (一)经常性支出预算,经常经费实行零基预算管理,按略高于预算内经费标准核定,专项经费按项目核定;
  (二)建设性支出预算,单位年初提出基建计划,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按项目核定。政府确定的专项事业发展支出,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二条 第二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编制:
  (一)各单位于每年12月1日前向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编报下一年度第二预算资金(月分)收支预算,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同时编制地方专项基金等政府可集中安排资金的收支预算;
  (二)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组织对单位上报的年度预算进行初审,并结合政府可集中安排资金的收支预算,编制财政第二预算资金收支预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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