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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潍坊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潍坊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代市政府征收政府性资金的单位及上属驻潍单位。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应设立相应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规、政策,拟定具体管理措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的编制和预算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
  (四)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察、审计、物价、银行、计划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和提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内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归政府所有,由市财政局实行第二预算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支配。
  第六条 第二预算管理是指将预算外资金收支统一纳入地方财政收支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方式,与预算内资金相结合,统一编制计划,统筹安排使用的管理形式。
  第七条 下列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纳入第二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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