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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渔业管理办法


  (一)负责搞好渔港设施 , 维护渔港安全秩序 ;

  (二)对渔业船舶进行注册登记 , 依照规定征收港航费用;

  (三)负责职务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和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四)管理渔用航道、航标 , 使其符合安全要求 ;

  (五)调查处理渔港水域内交通事故和其它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 ;

  (六)发布航行通告 ;

   (七)保护渔港水域不受船舶污染。

  第七条 浅海、滩涂、河流等自然水域以及国家投资修建的水库、渠道等人工水域及水生动、植物资源归全民所有。

  在集体所有制土地范围内的自然水域或集体投资修建的人工水域、国家投资修建归集体所有的水域及水生动、植物资源归集体所有。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可根据国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安排,将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面,通过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确定给集体或个人从事养殖生产,并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使用权确认后要绘图立标,登记造册,立卷归档。

  核发《养殖使用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办理。

  第九条 政府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通过合资、合作、联办等形式,来我市投资开发水产养殖和水产品加工项目。

  第十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水面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面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一条 捕捞生产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海洋机动捕捞渔船经逐级审核后 , 按管理权限报国家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放。

  海洋非机动捕捞渔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核发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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