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潍坊市渔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49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潍坊市渔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持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管辖的内陆水域、浅海滩涂从事增殖、养殖、捕捞水生动植物等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坚持以养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的方针,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 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渔业工作。水库渔业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同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派驻渔政检查员、渔港监督员。
第五条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 维护国家及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二) 对渔业资源现状及与资源有关的事项 , 向本级或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建议 ;
(三) 审核发放渔业许可证 ;
(四) 维持渔业生产秩序 , 调查处理渔业纠纷 ;
(五) 组织管理渔业通讯 , 监督检查渔业安全生产 ;
(六) 协同环保部门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进行监视监测。
第六条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