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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卫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卫、环保、工商、物资、商业等有关部门,要协同搞好垃圾等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净菜进城等工作,减少生活垃圾量。
  第四十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犬等家畜家禽。因科研、教学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犬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饲养其它家畜家禽的,须经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其他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负责搞好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各类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卫生项目(包括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用具和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部门颁布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商场等重要窗口单位,环境卫生要保持洁净。候车(机)室、影剧院、商场内要禁止吸烟或设吸烟室,并标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四十三条 市内大型集贸市场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摊拉进店、划行归市、壹点定位经营。货台、货架、卫生设备和广告栏、价格行情栏要标准规范。
  第四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内及周围环境卫生保洁、绿化美化管理。每处集贸市场应配有专职保洁人员。定位、定责、定时清理场地和厕所。垃圾日产日清、实行全日保洁。
  第四十五条 食品的生产、经营,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食品经营者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保持卫生,出售食品应当无毒、无害,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清洗、清毒,保持清洁。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夹服务。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工作衣、帽穿戴整洁,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传染病防治,控制甲、乙类传染病,交叉感染引起的疫情暴发和死亡事故;负责好城区除四害工作,力求达到无鼠、无蚊、无蝇、无蟑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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