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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卫生管理规定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潍坊市城市卫生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

  潍坊市城市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建设国家级卫生城市,实现“强区兴市”的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卫生管理,主要是指对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卫生防疫及其他卫生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城市卫生管理工作,要将城市卫生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行城市卫生管理制度的改革,提高城市整体卫生水平。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宣传单位应加大城市卫生意识的宣传德育,不断提高公民的城市卫生意识。单位和个人应尊重城市管理和环卫人员的劳动,自觉遵守城市卫生管理制度,积极参加义务卫生劳动,共同维护城市整洁面貌。
  第六条 城市卫生管理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依靠群众,加强管理,化害为利,造福人民”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市、区、街办、居委会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专业人员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城市卫生管理委员会,由建委、卫生、爱卫、工商、规划、房管、交通、环保、公安、法院、法制、四区(奎文、潍城、寒亭、坊子)政府等部门组成,统一领导城市卫生管理工作。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城市卫生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卫生管理、规划、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政府对城市卫生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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