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大海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增强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镇(乡)、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
  (三)培育和完善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市场;
  (四)负责集体资产的审计和产权纠纷的处理工作;
  (五)监督考核集体资产的经营情况;
  (六)指导管理和监督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
  (七)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农业、乡镇企业、林业、农机、水利、水产、经委、土地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支持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做好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由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依法进行管理,并接受集体经济组织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检查。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由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政府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加强对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要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促进集体资产合理流动,确保集体资产增值保值。

第二章 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六条 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别属于该社区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