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潍坊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出租户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租赁房屋许可证》,然后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房屋租赁手续。
  第十五条 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和一定数额的押金。从事劳务、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应当缴纳暂住人口管理费。有关费用收取,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暂住证》工本费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二)《租赁房屋许可证》收费参照《暂住证》收费标准执行。
  (三)暂住人口管理费,暂住一个月以下的,每人一次性收取5元;暂住超过一个月的,每人每月收取5元。暂住人口管理管理费用于支付暂住人口管理组织办公费用及聘用的工作人员工资。管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发证、注销等管理工作;
  (二)核查暂住人口登记情况,审验暂住人口证件;
  (三)依法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刑事、治安案件;
  (四)统计暂住人口数据,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五)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管理组织、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培训管理人员;
  (六)宣传暂住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对暂住人口进行遵纪守法、社会公德教育。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视情况在辖区内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组织,聘请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网络。
  第十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配备的专职或兼职户籍协管员,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负责办理暂住登记,核查暂住人口身份证明,定期核对暂住人口。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社会办学单位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主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与公安机关签订《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
  (二)暂住人口较多的单位应建立治保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