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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执行报告制度;
  (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
  (三)重大行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四)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五)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审理制度;
  (六)行政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联合检查;
  (三)重点检查;
  (四)专项检查;
  (五)随机检查;
  (六)其它方式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及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补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挠和拒绝。对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违法和不正当行政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上一级政府纠正;对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予以纠正。
  (二)对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和委托执法不当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政府纠正
  (三)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由同级或者上级政府查处。
  (四)对违法违纪,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第二十五条 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行政争议,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处理。处理意见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级政府法制机构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必须持有潍坊市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潍坊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不出示该证件的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活动,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检查或抽查重大行政案件;
  (四)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项。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并作为行政机关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查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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