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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潍坊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

  潍坊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督促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及时、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和监督实施国家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级政府和其所属部门以及下级政府上报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
  (三)拟定并组织、贯彻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案;
  (四)负责对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
  (五)负责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资格确认、培训、考核、发证及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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