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潍坊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财政、国有资产及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代表。
  (二)监督机构委派的代表。
  (三)监督机构聘请的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四)监督机构聘请的企业领导人和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者经厂长(经理)签署的财务报告,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四)总结企业财产经营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向监督机构和企业提出加强管理、提高企业财产运营效益的建议。
  (五)记录和评价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对厂长(经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决策进行监督,并据此向监督机构提出对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
  (六)根据厂长(经理)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七)定期向监督机构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权,增加企业的负担。监事会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开支,由监督机构负责支付。
  第十四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的基础上,确定国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及享有的所有者权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授予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调用企业法人财产,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八条 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对经营业绩显著的厂长(经理),由政府或监督机构给予奖励。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