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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潍坊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

  潍坊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财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对同级政府管辖的国有企业财产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同级政府管辖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实行行政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机构,对市、县(市、区)管辖的和政府指定由其监督的下级政府管辖的企业实施分工监督,并纳入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企业财产监督机构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五条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企职责分开。
  (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三)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四)投资收益的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五)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独立支配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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