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金属财政性资金,在支配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只能按规定在一家银行开设收入和支出两个帐户。收入帐户只存不支,支出帐户除财政拨入资金外只支不存。确因工作需要,需在其他银行开户的须报同级财政批准。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应先将资金存入财政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自筹基建专户,经财政部门审查落实资金来源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纳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用预算外资金购买控商品的,须经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的后,按规定申办控购手续。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正常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或弥补预算经费不足的,年初由单位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由财政部门逐月拨款。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性的增支项目,由单位编制临时支出计划,并附有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拨款。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专户储存的预算外间歇资金,在保证单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有偿使用,以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有计划,年终有决算,并按规定编报月、季度报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决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银行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要列入全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察的内容,每年重点检查一次。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拨财政预算经费,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纪额5-15%的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