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潍坊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潍坊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综合平衡,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行收取、提留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应全部纳入财政计算统一管理,与财政预算资金统筹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年外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运筹和监督工作。计划、审计、物价、银行等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外资金的收入范围及建立
第六条 预算外收入包括:各项专用(专项)资金、经营服务纯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押金保证金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项目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并按规定的范围、标准收取或提留。新增预算外资金项目,除上级有明文规定外,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转报上级审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和提留比例。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可证制度。除上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持票据准购证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的领用核销手续。
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预算外资金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先收后支、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和综合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