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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

  (五)交通运输、汽修、车辆配件企业的基金,由市、县(市、区)交通运管部门代征。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基金征管办公室和市直各代征单位应接受市基金征管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以确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市直各代征单位和潍城、奎文、市属开发区的基金,于次月15日前将上月基金全额上交市征管办公室。寒亭、坊子区基金的50%按季于季后15日前解缴市征管办公室。其他县市将征收额的10%按季于季后25日前上交市征管办公室,统一作为市级调节基金,其余作为县(市、区)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 对逾期不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日加收征收额1‰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的由银行强行划拨,并给予通报批评和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条 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范围
  (一)从事粮油、肉、菜、饲料、牛奶、水产品、家禽等商(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免征其基金。
  (二)政策性亏损企业、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国家明确减免税收的企事业单位减免或缓征其基金。
  (三)驻市区外的潍坊市属及上属企业减半征收其基金。
  (四)破产企业、流动商贩和临时个体工商户,免征其基金。
  第二十一条 减缓免价格调节基金,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征管办公室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审批后予以减缓免,重大事项报基金领导小组予以审批。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当居民主要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暴涨时,用于平抑价格所需的政策性亏损补贴。
  (二)用于扶持我市“菜蓝子”工程基地建设。
  (三)用于同物价指数控制目标持钩而调控市场物价所必须的设备与项目。
  (四)市政府为平抑市场物价或重大节日市场价格而采取的其他临时性价格补贴。
  第二十三条 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可在税前列支,记入成本或费用科目。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由征管办公室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于季后集中存入银行财政预年外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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