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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潍坊市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分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潍坊市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物价能力,平抑市场价格,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发「1993」60号《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鲁政发「1993」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3」60号文件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或经营场所的企业,有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驻潍中央、省、部队所属企业和外地驻潍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并有义务按规定缴纳市场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场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市长、分管市长任正、副组长,物价、法制、财政、工商、商委、建委、交委、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基金征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基金征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场价格节基金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于居民副食品等主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补贴和扶持“菜蓝子”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市政府确定的临时性价格补贴。

第二章 基金征收标准及来源

  第五条 旅店业(包括宾馆、招待所、旅社及其他客房经营性单位),按照旅店客房收入的2%征收。
  第六条 饮食业(包括各种饭店、酒店、对外营业性餐厅),按照营业收入的1%征收。餐饮、客房同时营业的,分别计征。
  第七条 服务业,其中舞厅、游艺室、放像厅、咖啡厅、高档沐浴,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理发、照相、洗染、个体服装加工、修理、普通浴池,按营业收入的0.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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