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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四)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

  (五)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1、消毒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不需要进行空气和外环境消毒。
  2、健康教育与咨询
  疫情发生地卫生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医,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咨询。

  三、Ⅱ级应急反应
  在Ⅲ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一)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对所有新亚型病毒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明确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为疾病监测和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开展传播链调查,追踪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家庭隔离和医学观察。

  (二)监测
  卫生机构设立并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鼓励群众报病,及时进行排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可疑病人要及时进行隔离,并采样分离病毒。

  (三)疫苗、药物
  当我市周边地区或我市出现疫情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预防接种工作,根据需要,单位医务室可作为应急接种点,但医务人员应先经规范培训,接种点要符合预防接种的基本要求。具体实施依照《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卫办疾控发[2005]231号)执行。
  根据治疗和预防工作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拟定抗流感病毒药物使用计划。

  (四)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1、 检疫
  疫情发生地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进一步医学检查。
  2、 健康教育
  卫生部门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人接触时要戴口罩。
  3、 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五)医疗救治
  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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