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未经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期使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八条 属下列范围的违法建设,必须限期无偿拆除,清理现场,退出占用的土地。逾期不拆除的,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二)未按建筑红线规定执行,占压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街巷及消防通道的;
(三)侵占铁路、过境公路、河道河岸、自然排水光道、防洪堤坝、自然湾塘及其维护地带的;
(四)骑压各类地下管道、防空干道、电力通讯线缆、测量标志、水文标志及其维护地带的;
(五)侵占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予以控制的电力 高压走廊和通讯线路通道的;
(六)侵占城市公用绿地、专用绿地、园林用地、风景区、城市水源地控制区、城市采矿场、取土场、垃圾场及其控制地带的;
(七)占用古文化遗址、各级文物保护区及影响重点文物建筑景观的;
(八)影响相邻建筑物安全、日照、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超出有关规定的
(九)违反机场净空要求,影响飞行航线安全的;
(十)影响消防、交通安全的;
(十一)违反规划要求进行的管线建设危及其他管线的安全和功能正常运行的
(十二)侵占城市规划的蔬菜、果品及其他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的;
(十三)未经批准,超期使用的临时建设;
(十四)严重影响市容景观的。
第九条 对近期城市规划影响不大的违法建设,经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由建设单位暂时保留使用,按规定补办临时建设手续,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10%的罚款。在国家建设需要或到使用期满时,无偿拆除。
第十条 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的建设,对城市规划影响不大的,必须按规定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建筑物、构筑物土建工程造价处以3-10%的罚款。
第十一条 在施工中擅自改变各类管线的规定位置、走向、标高及其负荷量,影响管线规划实施的,要限期重建。对城市规划影响不大可以暂时保留使用的,经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办《临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以工程造价3-10%的罚款。在使用期限内,与其他管线建设发生矛盾时,应无偿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