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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三)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四)未经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改变地形、地貌的;
  (五)未经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期使用临时用地的;
  (六)国有土地权出让、转让合同中未附具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或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
  第六条 对于违法用地,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二)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擅自移动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面积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按超占或移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四)未经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没收非法所得,令其限期恢复原貌。
  (五)未经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期使用的临时用地,责令当事人限期退地,超过期限不退地的,从超期之日起,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未附具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无效。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要限期改正。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永久性、半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各类管线。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放线验审书》的规定,擅自移动建筑物位置、缩小规定的后退距离,擅自改变各类管线的位置、走向、标高及其负荷量,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体量、造型、层次、立面装饰,影响城市总体容貌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管线的使用性质、功能等进行修建与改建的。
  (五)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六)在已按规划要求建好的建筑物上擅自开门、开窗及楼体外装饰,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景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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