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止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而进行的各项用地和各项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市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用地和进行建设的单位、个人、必须接受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均按照本办法予以查处。
第四条 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按下列分工予以查处:
(一)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市直单位、市属各类开发区及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较大的或涉外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
(二)潍城、奎文、坊子、寒亭四区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查处本规划区内区属部门和单位、乡(镇)村、个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
(三)县(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违法用地:
(一)未取得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位置而占用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