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潍坊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潍坊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本行政区域人口增长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而划定的必须特殊保护的耕地。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法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统一管理工作。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农田的培肥地力、水利设计和水土保持等有关管理工作。计划、财政、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搞好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及违返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基本农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级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划定
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并与市规划、村镇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