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应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用地单位应严格遵守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拆迁时,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定拆迁范围和界限,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拆迁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土地征用或拆迁过程中如确需改变用地范围和界线,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都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时,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报送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审定。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应包括平面图、立面图、透视图或彩色效果图、建设位置图及周围关系图。特殊位置或大型公共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还应包括设计模型。市政道路、管线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包括路由选择图,平面、竖向及相关位置图,断面形式图及负荷量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一书两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建设单位在有效期内不按规定办理用地及建设手续,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一书两证”自行作废,建设单位必须重新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用地或建设时,须缴纳规划管理费,用于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具体收取标准,按省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和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前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自动清除。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