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九条 外地来本市承揽规划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应持资格证书副本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经认可后,方可承担资格范围内的规划设计任务。
  第十条 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城市规划编制的规定,并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严格遵守,实施中确需调整,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市、县(市)级政府应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及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选址在市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选址在县(市)的,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选址在市区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选址在县(市)的,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县(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必须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