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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19号文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失效]

  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在接到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即进行认真审核。对退(免)税申报手续齐备、资料完整、内容真实的,必须在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上级涉外税务机关审批。上级涉外税务机关在接到有关材料后,属免税抵扣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然后送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1994年、1995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各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按照上述要求逐级报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统一交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4、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包括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扩散产品是指工业企业集团(包括紧密型、精密型、松散型)的龙头企业为生产某一整体产品或成套产品,将整机产品或成套产品的零部件,扩散给成员厂生产的产品。协作生产产品是指工业企业通过协作合同从另一工业企业取得的零配件、半成品或成品,双方必须有比较固定的长期协作关系。
  三、外贸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的管理
  1、外贸企业(含工贸、商贸、农贸、技贸出口的企业,下同)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帐后,按月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一式四份,送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后,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由办税员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外贸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收购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专用发票分割单(另行印发给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特准退税出口货物的普通发票(发票联)、进口料件海关完税凭证。普通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可附送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并注明“属原件复印”字样。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出口后在180天以上结汇的出口货物,需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应当提供省外经贸厅的批准件。
  上机关述“一单一票”必须一对一配齐附送。对一次收购多次出口的货物,采用专用发票分割单的办法。即第一次申报退税时附上专用发票原件和第一次出口货物的专用发票分割单。未出口完的在以后出口时,只需申报附送本次出口货物“专用发票分割单”。“专用发票分割单”由外贸企业填开,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留外贸企业存查;第二联退税联。随同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等资料申报退税;第三联核销联,送退税机关审核人员核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并存入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处,并报退税机关核实批准。
  对现行按月附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贸企业,应清查核实1995年6月30 日的库存出口商品品种、数量、金额。7月1日以后出口6 月底库存出口商品一律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单”(代库存核销单用),第二联申报退税,第三联由税务机关审核人员放入审核批准后的出口商品库存表中,用于核销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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