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必须附送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出口后在180天以上结汇的出口货物,需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应当附送省外经贸厅的批准件;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经征税机关审核确认后的复印件);
(4)当期增值税缴款书(金库退回联的复印件);
(5)出口货物申报退税保证书;
(6)出口货物外销合同(副本);
(7)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县[市]国税局审核后退回);
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申报退税,还应附送:
(8)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9)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申报退税,应按出口销售明细帐的品种、规格和记帐时间顺序填写申报表,并按申报表的填写顺序将上述资料配套装订成册。生产企业办税员申报退税时,应与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办理签收手续,对不合要求的退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及时退还给企业。
2、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退税税额的计算。
由于1994年我省有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均未采用“免抵退”的办法办理退(免)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1995]19号文补充通知规定,从1995 年7月1日起,内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一律按照“先征后退”的办
法办理出口退税。即征税机关先按照下列公式对出口企业内外销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征税机关在对生产企业内外销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时必须对其当期全部进项增值税发票等凭证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进项凭证真实有效,进项税额计算准确无误。生产企业
申报退税时,可不再审核其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项凭证。然后由生产企业对其出口的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申报退税。
当期应退增值税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除本文附件列举的企业出口货物按“免抵退”的办法办理退(免)税外,其他企业出口货物一律按上述“先征后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3、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退税的审核和审批。
生产企业所在地县(市)国税局在收到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后,应即进行审核。对退税申报手续齐备、资料完整、内容真实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局章后,退回给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送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并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按出口退税政策审核后,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审核退税,并办理退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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