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19号文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6]17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 国发明电[1995]3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1995]19号文补充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5]9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贯彻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和办税员培训管理的问题
全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退税登记一律由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统一办理。并于每年3月份进行一次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由出口企业向省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表”经审查后,交由省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发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
出口企业办税员由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统一进行培训、考核、考试,对考核合格者发给《办税员证》。
外商投资企业办税员应经省涉外税务管理机关和进出口税务管理部门统一培训、考核、考试,对考核合格者发给《办税员证》。
对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税务机关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出口企业中未经税务机关培训合格取得《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二、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后,按月如实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一式四份(格式附后),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由办税员先报经主管征税的县(市)国税局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后,送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 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下同),并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