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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潍坊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玉芬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潍坊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防止文物的破坏、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应依法予以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及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文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工作的主管部门;未设立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文物主管部门。公安、工商、海关、财政、建设、交通、规划国土、宗教、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文物(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文物(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文物保护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文物市场和文物监管物品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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