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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潍坊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玉芬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潍坊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公共场所环境,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机关,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公安、教育、文化、体育、环保、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厅)、各类营业性的会堂和会议厅(室);
  (二)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三)书店和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
  (四)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室,飞机场候机室及公共汽车的内;
  (五)医疗机构的候珍室、诊疗室、病房;
  (六)学校的教室、实验室、阅览室等教育活动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上述公共场所内允许吸烟的指定地点除外。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将其内部的会议室、图书室等集体活动场所,设定为禁止吸烟的场所,并做好管理工作。
  第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有关规定制定单位内部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惩戒措施,并以文字形式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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