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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341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南昌、九江和赣州市商业银行除外)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1%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的缴纳办法。增值税清算工作在年度终了后由省国税局或委托南昌市国税局组织实施。预征率的调整由省国税局规定。南昌、九江和赣州市商业银行等3家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就地据实征收增值税。

  二、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应按月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申报时除依据主管国税机关要求上报的有关资料外,还应填报《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预缴情况月报表》(见附件1),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连同预缴增值税款的税票复印件一并上报其省级分行(直属一级分行),省级分行(直属一级分行)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将《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预缴情况月报表》及税票复印件报送其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审核无误后据此抵顶其应纳增值税。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以及南昌、九江和赣州市商业银行在年度终后25日内应填报《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缴纳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给省国税局(流转税处)。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以及南昌、九江和赣州市商业银行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考虑到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主管国税机关在对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流转税处)报告。

  附件:1.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预缴情况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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