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产品生产数量=当月生产耗电量×单位产品耗电比率×(1-生产损耗率)
当月生产耗电量=耗电总度数×(1-生活用电所占比率)
单位产品耗电比率、生产损耗率由各设区市国税局根据本地区粮食加工行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在一定幅度范围内确定。
第十三条 实行查定征收的粮食加工业户的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应分开计量,确实无法分开的,比照供电部门通用测算方法,按一定比例划为生活用电量。
实行查定征收的粮食加工业户向其他业户和消费者转供电力应安装专用电表单独核算电量,并在征期内告知主管国税机关,如不告知,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按照用电全额计算征税。
第十四条 查定征收的纳税人必须依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按月自查电表用电量,申报缴纳税款,除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资料外,还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涉税用电抄表记录单》(见附件1);
(二)业户用电发票复印件。
第十五条 受理申报人员应认真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逻辑关系,税收管理员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下户核查电表用电量并填制《涉税用电抄表记录单》,经征纳双方签字确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结算纳税人本季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涉税用电抄表记录单》、业户用电发票复印件作为征管资料存档。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领取、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查定征收的纳税人当期开具发票金额超过查定征收计算的销售金额的,应就超过部份申报补缴税款。
第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与当地供电部门的联系制度,按期对用电量进行比对,实行“一账一单”管理,即《粮食加工行业用电量及纳税情况登记台账》(见附件2)、《涉税用电抄表记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