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粮食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349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粮食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涉税用电抄表记录单(略)
2.粮食加工行业用电量及纳税情况登记台账(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粮食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加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粮食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加工,是指通过处理将原粮转化成半成品粮、成品粮,或者将半成品粮转化成成品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税务分局。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