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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的意见

  为与税款计算时间相协调,纳税人在发票缴销前应分月合计其发票开具金额,并在待缴销发票封面上注明每月金额。发票缴销前办税服务厅操作员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合计数在综合征管软件分月录入发票开具金额情况。发票核查、比对留待主管国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后台操作。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的发票存根联,特别是在非主管国税机关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分月重新合计其发票金额,并与纳税人申报的合计数进行比对,检查其申报是否属实。对需补税的,由税源管理部门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补缴税款。
  (四)超定额补税。超定额补税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实施,非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征收税款。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人员定期将纳税人发票月开具金额合计与税务机关核定的经营额进行比较,超过核定金额20%以上的并且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按发票月开具金额合计重新计算应征税款。
  (五)发票销售。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人员按照发票领购簿上核定的内容(票种、发票金额版和数量)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发票发售过程中,若纳税人未按发票领购簿核定内容(如超限量、限额购票等)申请领购,非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办理,并告知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六)违章处理。若综合征管软件对该纳税人有“未申报”、“欠税”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违章信息提示时,非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办理普通发票相关业务,并告知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接受税务处理后,方可办理缴销、领购发票等通购通缴业务。
  (七)发票工本费收取。纳税人在非主管国税机关购买普通发票,非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取工本费时,不采用转账方式,直接收取现金,并按有关规定开具相应凭证。
  四、综合征管软件设置
  (一)设区市国税局城区范围内通购通缴岗位的设置。直属税务分局和所有市辖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设置普通发票通购通缴岗位,并将岗位的权限税务机关设置为设区市国税局。如南昌市在城区范围内通购通缴,则直属税务分局和各区国税局都要设置通购通缴岗,并将岗位的权限税务机关设置为“南昌市国税局”。
  (二)县(市)国税局范围内通购通缴岗位的设置。县局办税服务厅不需设置通购通缴岗。农村分局设置普通发票通购通缴岗位,并将岗位的权限税务机关设置为县局。如南昌县国税局在全县范围内通购通缴,在所有农村分局设置通购通缴岗,并将岗位的权限税务机关设置为“南昌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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