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的意见
(赣国税发〔2005〕344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拓展综合征管软件应用水平,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本着方便纳税人领购、缴销发票,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原则,省局决定在全省推行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以下简称“普通发票通购通缴”)。具体意见如下:
一、普通发票通购通缴及其意义
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是指纳税人在规定区域内,按照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票种、数量、缴销期限等,根据需要任意选择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普通发票的领购和缴销事项。普通发票通购通缴能较好的解决国税机关机构精简撤并后,非分局所在地纳税人购票难的问题,方便设区市市区内纳税人就近购票,是提升国税机关纳税服务水平、税务管理水平,扩大发票使用面,节约纳税人用票成本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国税机关充分发挥信息化网络支撑作用,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体现。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深化我省国税系统征管改革、密切征纳关系、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提升国税形象等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普通发票通购通缴范围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为县(市)国税局,通购通缴范围为所在县(市)区域;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为设区市的城区国税局或设区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通购通缴范围为所在设区市城区。
三、普通发票通购通缴内容及要求
(一)发票领购资格审核。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领购发票的,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非主管国税机关不应受理。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确定其可以领购的票种、数量、缴销期限、购票方式、通购通缴范围等,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做票种登记并发给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簿上注明通购通缴范围。
(二)通购通缴范围审核。国税机关在纳税人办理发票业务前应要求其出示发票领购簿,并根据发票领购簿上注明的通购通缴范围和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纳税人是否可以在本局办理发票领购、缴销。
(三)发票缴销及核查。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缴销发票,可以采用交旧或验旧方式,具体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定;在非主管国税机关缴销发票,采用验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