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当期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定期定额核定的销售金额,应就超过部分申报补缴税款,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按照《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时调整销售额。
第二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与当地供电部门的联系制度,按期对用电量进行比对。
第二十一条 如果发生电表损坏、迁移、过户、注销等情况无法正常计量时,查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当在征期内告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初始化登记工作。同时,纳税人可以按照上期用电量申报预缴税款,并在纳税申报表中予以注明,待与供电部门确认后再结算税款。
纳税人在征期内未及时告知主管国税机关或因本人其他原因造成征期内无法确定当月实际用电数量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从高核定应征税款。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砖、瓦坯倒塌或残次品在5万块以上的,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核实报批后,可以相应核减当期产量、销量及应纳税款。
主管国税机关每月应将对纳税人核减的产量、销量及应纳税款在办税服务厅醒目处张榜公布,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征收管理范围,指定税收管理员负责该行业税收管理。在每年的砖瓦生产旺季,税收管理员加强日常检查,详细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确保税款按时足额入库。
第二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稽查部门应加强与税源管理部门对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检查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加强砖瓦行业税源控管。
第二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省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运用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对砖瓦行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砖瓦行业的管理,建立和实行巡查制度。税收管理员定期进行巡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规模,确保申报的真实性,并做好巡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