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开票,超定额视情补税。达到起征点的“双定户”在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开具发票的金额在国税机关核定定额20%以上(含,下同)的,应就超过部分按规定进行申报补税,未超过核定定额20%的不补税;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开具发票的金额高于国税机关核定定额20%以上但仍低于起征点的,按规定不予征税。
(四)方便纳税人领票,逐步推行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为解决国税机关机构撤并后非分局所在地纳税人购票难问题,提升国税机关纳税服务水平,节约纳税人用票成本,在全省推行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是国税部门打破传统的发票领购、缴销地域限制,允许纳税人在本县(市)及设区市城区范围内任一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普通发票的领购、缴销的一项新型纳税服务。综合征管软件2.0 版上线后,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的权限设置可以在县(市)及设区市城区范围内实现普通发票通购通缴(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文)。
四、加强监控,建立健全考核体系并创新“双奖”办法
(一)加大宣传力度。普通发票举报有奖和索取发票有奖制度(以下简称“发票双奖”)是加强税源监控,在全社会营造用票、护票良好氛围的有效手段。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当地党委政府多请示、善请示,要帮助政府算活账,看整体效应,以争取党委政府的资金支持。同时,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介,加大对广大消费者的宣传力度,让消费者了解索取发票的意义,知道举报发票违章的途径,掌握参与发票有奖的方法,以提高消费者索取发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积极推行普通发票“双奖”。各级国税机关应继续扩大“索取发票有奖”活动的试点。在索票兑奖中可采用“刮奖”方式,或实施普通发票收集有奖活动。“发票集奖”即消费者在收集到一定数量普通发票后,可到当地国税部门兑取相应奖励。这是“发票双奖”之外,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的新方法。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收集发票数量与奖金额度,制定发票集奖办法,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逐步培养起消费者自觉索取发票意识。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举报有奖”落到实处。一是确保奖金来源。根据《江西省国税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发〔2001〕241号)文件要求,各地要确保省局下拨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总额的8%用于发放发票举报的奖金。同时,各地应在发票销售差价中提取10-20%用于发放发票举报的奖金。二是加强发票奖励基金的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应设专门科目对发票奖励基金进行核算拨付,并由发票管理部门在查实的基础上予以兑付。三是确保奖金发放及时到位。各级国税机关要简化兑奖程序,于查实后7日内兑付奖金,以调动广大消费者参与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