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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规范普通发票缴销及管理
  1.取消手工版衔头发票。为适应纳税人生产经营需要,强化税收征管,自2006年4月1日起,原则上取消手工版的企业衔头发票。
  2.发票监制章套用级次。为顺应集中定点印刷和精简票种的要求,发票监制章的套用与各票种的级次应一一对应。
  (1)套用省级发票监制章: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代开统一发票(电脑版)。
  (2)套用市级发票监制章:代开统一发票(手写版)、收购统一发票、初级农业产品销售发票、出口商品销售发票、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换票证、企业衔头电脑发票、税控收银机专用卷筒式统一发票、收取发票保证金收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货清单。
  (3)套用县区级发票监制章:商业销售发票、产品销售发票、加工修理修配业发票、定额发票。
  3、发票缴销。
  (1)缴销期限。普通发票缴销时间为3个月,对未达起征点用户缴销时间可以放宽为6个月,但其领购发票金额版本应从低核定;衔头发票缴销时间可以放宽为6个月内,具体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普通发票每次印制数量为1年用量,票面加印有效日期,有效日期以18个月为限。超过有效日期未使用完的普通发票由县以上国税局负责将结存的空白发票集中销毁。定额发票及卷筒式发票由于取消了存根联,目前暂不缴销,各地应加强发票使用监管。
  (2)缴销方式。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缴销发票,可采用交旧或验旧方式,具体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定;在非主管国税机关缴销发票(实施发票同城通购通缴后),采用验旧方式。
  (3)“双定户”发票开具金额录入。为与核算税款的计算时间相协调,发票缴销时办税服务厅操作员在综合征管软件根据“双定户”纳税人填写的合计数分月录入发票开具金额情况。发票核查、比对留待主管国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后台操作,对需补税的,由税源管理部门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补缴税款。
  4.发票核销。对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的纳税人,期满予以注销时其所领用的发票无法追回的,由该户的税收管理员填写《纳税人流失发票核销报告表》,税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经主管国税机关征管股审核,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核销。税务机关库存的普通发票发生被盗,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作废,保管人员填写《税务机关发票核销审批表》,部门负责人、被盗普通发票所在局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经设区市国税局同意后予以核销。国税机关库存的发票发生霉变、水浸、鼠咬、火灾或改版换版、衔头发票超过有效日期等原因,失去效力或价值的发票,国税机关可向其上级机关提出发票核销申请,保管人员填写《税务机关发票核销审批表》、部门负责人,被盗普通发票所在局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经设区市国税局同意后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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