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等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5〕409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30号)规定,现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和联通新国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公司江西分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和联通新国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和联通新国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由省国税局负责监管;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所属成员企业由各设区市国税局负责监管。
三、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监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监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接受国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管;监管国税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2.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3.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4.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
5.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
6.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